法律法规
 
法律法规

最高院:这 15 种情况,再审必须改判或发回重审

发布时间:2026-01-01 23:55:03 浏览次数:101次

 

再审纠错的核心逻辑

再审程序作为司法救济途径,其启动与裁判严格遵循“法定事由+ 实质影响” 双重标准。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颁布的《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》(以下简称《纪要》),明确划定 15 种法定纠错情形,构成再审改判、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定的直接法律依据。

该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:既要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权威性,又要通过精准纠错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。这 15 种情形均具备“违背法定程序” 或“实体认定确错” 的本质特征,且需达到“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” 的严重程度—— 前者动摇裁判的程序合法性基础,后者直接导致裁判结果失当。

15 种法定情形的解析

根据《纪要》规定,15 种再审纠错情形分为撤销原裁定、发回重审、直接改判三类,分别对应不同的程序阶段与错误性质:

(一)3 种撤销原裁定情形:

此类情形针对案件受理阶段的根本性程序错误,旨在解决“程序入口”的合法性问题,具体包括:

原不予受理裁定错误:法院对依法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,违反立案登记制核心要求的,再审应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。

原驳回起诉裁定错误:法院在已受理案件后,错误认定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并裁定驳回起诉的,再审应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。

原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: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管辖权异议裁定本身存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错误;二是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,此时再审应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。

上述情形的共性在于:错误发生于诉讼启动或管辖确定阶段,未进入实体审理或实体审理未终结,纠错方式以“恢复程序进程” 为核心。

(二)7 种发回重审情形:

此类情形聚焦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,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形成过程,故需通过发回重审重置审理程序。根据《纪要》第 4 条,具体包括:

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:如合议庭成员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、人民陪审员参与不适格案件审理、审判人员资格欠缺等。

应回避未回避: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、书记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(如利害关系、职权关联等)却未回避,违背程序中立原则。

应开庭未开庭:依法需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的案件(如民事普通程序案件、刑事公诉案件),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,剥夺当事人当庭质证与辩论权利。

违法缺席判决: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当事人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即被缺席判决,违反“正当程序通知” 基本要求。

主要证据未质证:作为定案核心依据的证据未经过当庭质证,直接导致事实认定缺乏程序保障(注:此情形与“主要证据系伪造” 等证据类错误属不同范畴,侧重程序瑕疵)。

遗漏必要当事人且调解不成:民事诉讼中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,且无法通过调解补正程序缺陷的。

其他程序违法情形:作为兜底条款,需符合“与前述情形相当的严重程度” 且 “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” 的标准,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审慎适用。

发回重审的本质是“程序重置”,原审法院需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一审程序重审,裁判后当事人仍可上诉,体现对程序正义的刚性保障。

(三)5 种直接改判情形:

此类情形针对生效裁判的实体内容错误,再审法院可直接予以纠正,无需发回重审,具体包括:

原判定性明显错误:

  • 刑事案件:罪与非罪认定错误(如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)、此罪与彼罪混淆导致量刑失衡;

  • 民事案件:案由确定错误、合同效力认定错误、责任主体或责任性质划分错误;

  • 行政案件:对行政行为合法性、性质(如将行政处罚认定为行政强制)的认定错误。

违反法定责任种类与标准:

  • 民事案件:错判责任承担方式(如应赔偿却判解除合同)、责任划分比例显失公正;

  • 行政案件:违反法定处罚种类(如超越职权适用拘留处罚)或处罚幅度标准。

裁判主文数量错误:刑事案件刑期、罚金数额计算错误;民事案件执行期限、赔偿金额认定错误;行政案件处罚期限、没收财产数额错误,且该错误无法通过裁定补正。

调解协议违法:刑事自诉、民事、行政附带民事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协议,存在严重违反自愿原则(如胁迫、欺诈)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(如损害国家利益)的情形。

其他实体错误:需符合“必须改判” 的实质标准,排除“文书疏漏但主文正确”“误差在自由裁量范围内” 等不予改判的情形。

直接改判的裁判为终审判决,立即生效,体现对实体正义的终局性救济。

程序纠错与实体纠错的核心差异

撤销原裁定、发回重审与直接改判三类情形,在纠错逻辑、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,实务中需精准区分:

区分的核心价值在于:避免将程序错误与实体错误混同主张,确保再审申请精准契合法定事由。例如,审判组织不合法应主张“发回重审”,而非“直接改判”;合同效力认定错误则需主张“直接改判”,而非“撤销原裁定”。

再审申请书的书写及实务建议

根据《纪要》精神及再审实务,主张上述 15 种情形需把握以下核心方法,避免“找对突破点却无法实现纠错” 的困境:

(一)事由主张需“精准对号”

再审申请书应开门见山明确具体事由,直接援引《纪要》对应条款(如“依据《纪要》第 4 条第 2 项,本案审理法官应回避未回避,请求发回重审”),避免笼统表述“程序违法”“适用法律错误”。同时禁用情绪性表述(如“法官枉法裁判”“我冤枉”),以法律规范为唯一论证依据。

(二)证据支撑需“直击要害”

主张程序错误:需提交原审裁定书、庭审笔录、送达回证等书证,证明“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”“未传票传唤” 等事实;

主张实体错误:需明确指出原裁判认定的关键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点,附具具体法条原文;

证据获取障碍: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关键证据(如原审未质证的证据原件),需书面说明无法获取的理由(如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),并申请再审法院调取。

(三)法律与判例需“双重佐证”

法律适用:除援引《纪要》外,需结合《民事诉讼法》《行政诉讼法》等基础法律条文,及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》等配套规范,形成法律依据链条;

判例辅助:提交最高院指导案例、同地区法院同类纠错判例,重点说明判例中“错误情形与本案的一致性”,增强主张的说服力。

写在最后

最高院明确的 15 种再审纠错情形,构建了“程序正义底线不可破、实体正义可救济” 的司法裁判校准体系。实践中,再审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准确识别法定事由,更在于通过专业文书将“错误事实— 法律依据— 纠错请求” 形成严密逻辑闭环。

COPYRIGHT©1997-2017 ALL RIHGTS RESERVED 版权所有:央链法律咨询服务(北京)有限责任公司【可信官网】

Email :328807352@qq.com     联系电话:13366570151 (微信)      京ICP备19012045号-1 

中文域名:物链芯.中国  物链芯工程.中国  物链芯2030.中国  TC2017.org.cn  分布式存储.中国  分布式存储全球组织.中国

分布式存储学院.中国  分布式存储大学.中国  央链.中国    

扫一扫关注我们
随时了解我们的动态